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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

  申请条件:
  一、外方是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具备其他中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http://www.fiet.gov.cn/NetAffair/ReadFile.asp?AfID=51)
  二、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三、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企业设立方案(包括专业人员配备、技术装备计划和工作场所面积等);
  四、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五、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六、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材料;
  七、投资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十一、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经历及业绩的证明。
  十二、生产经营场所购置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
  十三、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
  办理程序:
  1、申请:投资者将以上材料提交鼓楼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初审;
  2、初审:鼓楼区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在法定期限将通过初审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后,投资者连同我局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
  3、审查和决定:省级外经贸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审核意见后报商务部审批
  法律依据:
  一、《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
  二、《〈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3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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