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实行备案制项目办事指南
一、实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
1、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允许的国有和股份制企业自有资金和国内商业银行资金投资建设的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竞争性基建项目;
2、通过招投标、拍卖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二、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备案表;
2、项目简要说明(包括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条件等);
3、规划部门项目选址意见书红线图;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拍卖用地需提交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
5、环保部门项目环境影响初审意见;
6、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包括财政资金承诺函、自筹资金证明、银行贷款资金意向承诺函(涉及国有资产的,要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或相关评估、确认证明);
7、经年检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
8、合资项目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同、章程等),合资双方法人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含银行贷款额度证明);外资项目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以及外商投资意向书或协议书;
9、国家计委3号令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工程招标方案,包括招投标范围(全部或部分招投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或自行招投标)、招标方式(公开或邀请招投标)等。
凡符合以上范围,材料齐全的项目,当场受理,2个工作日内出件。
办事过程中如需要进一步咨询有关事宜,可拨打联系电话:0591-87550575。
返回上页
返回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