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办事指南
一、受理事项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城建项目、社会事业项目、工业项目、内外资房地产等项目的立项、年度投资计划。
二、立项报批
内资总投资2亿元以下,外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超过上述规模和投资总额以及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转报市、省发改委审批。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立项请示文件(请示文件须对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地点、规模、总体布置方案、总投资及建设资金来源等作出简要说明);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可在请示文件中论述,不需编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城市规划部门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红线图;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5、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包括财政资金承诺函、自筹资证明、银行贷款资金意向承诺函(涉及国有资产的,要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或相关评估、确认证明);
6、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经年检合格的资质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
7、合资项目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同、章程等),合资双方法人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含银行贷款额度证明);外资项目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以及外商投资意向书或协议书;
8、国家计委3号令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需提交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全部或部分招投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或自行招投标)、招标方式(公开或邀请招投标);
9、其他必要的附件:
(1)工业项目需提交环保部门项目环境影响初审意见;
(2)危房改造项目需提交危房鉴定书和产权证明;
(3)购买商品房项目需提交拟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协议(合同)、购房款资金证明;其中购买办公用房的,统一上报市发计委审批;
(4)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办企业确需采购属国内没有的进口设备和材料的,应提供全部进口设备和材料清单,经确认后予以转报;
(5)行业归口管理的项目,应有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6)投资项目呈报的材料应由业主盖章确认真实无误;
(7)其他必需的会议纪要、拆迁安置意见等。
凡符合以上范围,材料齐全的项目,当场受理,2个工作日内出件。
返回上页
返回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