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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福州863软件专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榕政综〔2004〕107号)

  为推动福州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我市IT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吸引更多发展前景好、项目水平高的软件企业入驻福州863软件专业孵化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入孵企业”指经福州863软件专业孵化器管理机构认定并获准入驻,以从事软件产品(项目)研发生产为主的科技创业型企业。
  二、入孵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之外,还可享受现有的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
  三、入孵企业优先推荐申请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四、入孵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创新项目优先获得软件产业发展资金和市科技三项经费扶持。
  五、福州市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软件园科技创业投资公司优先为入孵企业提供担保。
  六、入孵企业自入驻之日起,其租赁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第一年全免,第二年减半,第三年起全额收取。
  七、入孵企业可免费参加福州市各种人才洽谈会、产品展示会、展览会等,免费参加园区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和专题讲座。
  八、入孵企业可免费利用孵化器的技术支撑平台及设备资源,免费通过孵化器专设的局域网进入互联网,三年内免收网络服务费。
  九、孵化毕业的软件企业在软件园区内征地建房或买楼,可按销售价给予适当优惠。
  十、入孵企业中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软件开发人员,可直接在软件园集体户中落户,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并在子女入学方面给予照顾安排。
  十一、入驻孵化器创业的留学人员在居留权、配偶及子女入福州市户籍、购房及子女入学方面享受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并享有优先权,可免收有关费用。
  十二、本规定由福州软件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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