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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榕委(2001)6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精神,推动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软件企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为我市软件企业提供优良的发展环境,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软件企业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二、软件企业开发生产的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所有权的,按财税字[1999]273号文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三、软件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即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园软件企业上交的税收留成部分,按30%列为支出,用于扶持软件园的企业发展。
四、入园软件企业所进行的软件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按财税字[1994]001号文规定暂免征所得税。
五、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六、软件企业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生产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
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列入科技部、外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税务部门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七、软件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且有产品可供出口,可按外经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并适当放宽经营范围,代理出口其自行研制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非自产产品。
八、积极引进高层次软件人才,鼓励留学生到软件园创业。留学生在软件园内从事软件技术研究、其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的,可按闽政[2000]156号文规定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已获境外长期居留权的,其在软件园内所取得工薪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实行加计扣除费用的办法。
九、办好各类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站。入园软件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推荐报考各高校在软件园设立的研究生培养工作站。软件园企业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可申请研究项目经费等方面的扶持。
十、软件园产业基地建造的住宅,可以优惠价格出售、出租给软件园内企业的优秀技术员工。
十一、入园软件企业可通过市科技主管部门向国家和省申报软件项目的创新基金的补助。
十二、入园软件企业可按国税发[1996]152号文规定,适当放宽比例提取技术开发费用,盈利的入园软件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十三、软件企业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
十四、入园软件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计划,可申请科技三项费用和风险、担保资金的支持。
十五、优先推荐管理科学、业绩优良、符合上市条件的入园软件企业上市。
十六、新办入国软件企业采用代办制。企业在提供必要的材料后.由市科技园区管委会和软件园管委会免费为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不含按规定应收取的费用)。
十七、科技园区要积极帮助软件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凡接受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所获得出口补贴的优惠待遇,按一定比例与委托代理出口企业共享。
十八、入园软件企业可以优惠价租用软件基地内统建的生产科研用房及标准软硬件设施。
十九、入园软件企业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国、出境的,统一由科技园区管委会上报。符合我市简化经贸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规定的,外事部门予以优先办理。
二十、采取有力措施,保护软件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严格执行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有关法规,打击软件盗版行为,确保公平,平等的市场竞争。
二十一、入园软件企业除享受本决定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市委、市政府《福州市关于扶持"福州软件园"建设的若干规定》(榕政综[1998]177号文)及《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榕委[1999]28号文)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二、软件企业认定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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