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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福州市鼓楼区委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鼓楼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鼓委[2007]90号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洪山镇党委、政府,区直各党委(党工委、党组、党总支),各部、委、办、局(公司)、管委会,各人民团体:
  现将《鼓楼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州市鼓楼区委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07年12月29日


鼓楼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办法

  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现代化、国际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也是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服务业已经成为我区最重要的支柱产业,对全区国民生产总值、财税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贡献率不断提升,同时也促进了就业。服务业的发展对于壮大区域经济规模,提高质量和效益,增强发展后劲,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省、市发展服务业的战略部署,吸引省外、市外服务业企业入住鼓楼,增强我区服务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特制定《鼓楼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加快扶持力度,发展重点优势服务产业
  1、培育扶持商贸龙头企业,对新引进的年度缴纳增值税在500万以上的大型商贸零售企业,其实现的区级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50%补贴,第二年、第三年按企业缴纳税较上年增量部分的30%给予补贴,扶持企业继续发展。
  2、提升商贸经营业态,积极引导贸易餐饮业个体经营户和限下企业提升规模,走公司化发展的道路。对本《实施办法》发布后提升为限上企业的,其当年新增区级财力部分,全部用于补贴企业发展。
  3、推广连锁企业等新型流通方式,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在联合、并购过程中的权证变更减半收取证照工本费、登记证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消防安全、药品、烟草经营、卫生许可须实行一店一证外,其他可统一由连锁企业总部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可凭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或批复文件(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4、积极引进全球知名物流企业和国内50强物流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发展商贸物流业以及与周边工业制造紧密衔接的物流项目。用足用活省市鼓励发展大型物流项目的有关政策,帮助企业落实建设用地,享受土地出让金优惠等有关政策。对新引进的物流企业年度缴纳营业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市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企业30万元用于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区专项资金一次性配套补贴10万元。
  5、支持以鼓楼为依托的各类电子商务网站,对各类电子商务网站运营企业,可注册落户洪山科技园、福州软件园,争取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待遇,对其软件及配套硬件实际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列入市级以上信息化试点的给予3万元补贴,列入省级或国家级的给予5万元补贴。
  6、扶持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大型专业旅游公司、娱乐服务企业、新闻出版类企业,以及从事政府扶持的文化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大型专业广告公司,年度缴纳增值税200万元以上或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其形成区级地方财力部分,一次性给予6万元补贴。对引进和兴办国际性的、全国性的旅游节庆活动的组织单位,在市专项资金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贴的基础上,区专项资金给予配套补贴3万元。
  7、设立旅游文化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带动引导社会资金民间资金参与“三坊七巷”、朱紫坊等历史街区旅游景点开发,鼓励恢复传统文化活动场所,表演有浓厚地方特色的闽剧、伬唱、评话等,兴办历史、名人、民俗文化博物馆、传统手工艺等项目,并支持列入旅游景点对外开放。对新景点按其规模和投入从专项扶持基金中给予一定奖励。
  8、开发温泉休闲消费,引进发展高品位、上规模的以温泉休闲消费为特色的企业,发展洗浴、保健等休闲业。对新引进的年度缴纳营业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实现的区级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度给予50%补贴,第二年、第三年按企业纳税较上年增量部分的30%给予补贴。
  9、提升餐饮业经营层次,促进餐饮企业规范发展。区委、区政府每二年开展一次餐饮企业十强考核评比,并给予表彰和5万元奖励。
  10、大力吸引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物所、会计师事物所、信息咨询公司、市场交易中介、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落户鼓楼区。新引进的知名中介服务机构且年度缴纳营业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实现的区级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度给予30%补贴,第二年、第三年按企业纳税较上年增量部分的20%给予补贴。
  11、积极引进科技评估、造价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项目管理等投资服务机构,加快构建以技术创新、技术交易、技术咨询、技术评估、风险投资、人才与信息沟通为主要内容的科技服务网络。对在我区新注册成立的专业技术咨询、培训服务机构,注册资金达100万以上,且年度缴纳营业税额5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年度起,其实现的区级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度给予30%补贴,第二年、第三年按企业纳税较上年增量部分的20%给予补贴。
  12、加快发展以国际性、特色化、贸易型为主导的会展业,培育名牌展、特色展和国际展,对在鼓楼举办的国际性、国际级会展,在市政府按国际展会不少于50万元,国际级展会不少于30万元的标准给予展会组委会补贴的基础上,区专项资金配套补贴10万元。区政府组织参加的参展商可按每个国际标准摊位300元(国际展会)、200元(国家级展会)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常年性落地的国际、国家级展会另外给予奖励。
  13、积极引进房地产开发、工程设计等企业,对新引进从事大型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设备服务企业,年度缴纳营业税在300万元以上的,其实现的区级地方财力部分,一次性给予25万元补贴。
  14、鼓励开发建设商务楼宇,对新建达到5A智能化系统的甲级写字楼,经确认后按5—7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开发商奖励。
  15、扶持发展软件、动漫、创意产业,对新引进的经认定从事数据处理、交换和网络运营服务、软件服务企业且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以及经区科技局认定的科技孵化型企业,优先落实其科技三项经费的申请,并择优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支持,贴息幅度为年利率的3个百分点以内。其他政策按市委,市政府扶持软件、动漫产业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入驻福州软件园的企业享受软件园区扶持政策,由软件园产业发展资金安排。
  16、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每年区财政拨付200万元以上专款用于改善社区市政公共设施。新建一批各种类型的社区服务中心,发展多元化、多层次的社区服务业。加快发展家政、看护、家庭设备维护、保洁等适应社区居民需求和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服务业,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创办社区服务实体,促进社区服务产业化发展。
  17、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业等多种形式发展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对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艰深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等,协助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争取福利彩票资金支持。
  二、加大投入力度,引导扩大服务业投资
  18、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引进、新创办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的资金扶持,以及重点和示范性服务业项目的扶持配套和贴息、补助。2008年我区财政预算安排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今后每年以上年预算安排为技术,保持一定幅度增长。扶持发展一批具有带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示范项目,争取省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区财政给予一定比例配套补助。
  19、鼓励楼宇业主招商引企,对与所在街镇签订楼宇招商协议的楼宇业主,每年度进行一次税收总量考核,对楼宇内企业年度实现区级地方财力增量部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视具体情况给予楼宇业主一定奖励。每年对街道楼宇经济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结合其所在楼宇创造的区级税收贡献大小,评出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和6万元。
  20、鼓励区内各类法人单位通过建(改)造综合大楼,工业企业通过“退二进三”,发展楼宇经济。凡与街镇签订楼宇招商协议的,视其对区级税收贡献情况,给予楼宇业主适当奖励。
  21、优先发展总部经济,重点吸引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国内行业10强来辖区设立区域性总部,大力吸引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省内外民营企业来辖区设立总部。对新引进企业年度缴纳各项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未享受区政府有关税收奖励优惠的,其实现的区级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度给予50%补贴,第二年、第三年按企业纳税较上年增量部分的30%给予补贴。对有特殊贡献的总部经济型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22、对新引进的当年缴纳增值税在500万元以上的大型商贸零售企业,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物所、会计师事物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且年度缴纳营业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新引进的年度缴纳各项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在我区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视其具体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适当补贴。对上述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辖区居住的,其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入学,由区教育局协调就近就读区属优质学校;其户籍迁移、出入境证等项服务,由区政府优先协调解决。
  23、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纳税大户及技术、产品创新等服务业企业的政策扶持。积极争取将商业中心区土地优先安排服务业重点项目用地,世界500强、世界著名服务业企业和跨国采购中心在我区投资项目优先供地。
  24、在境内外上市且募集资金70%以上在我区投资的企业,税收在我区的,由市财政及区财政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全国百强的服务业企业,在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的基础上,区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5、企业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市区5:5配套);通过ISO9000、ISO14000、ISO18000质量管理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市区5:5配套);企业产品获得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区内企业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授予的节能、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荣誉称号或奖励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26、扶持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对服务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公司,比照工交企业担保公司享受市、区财政有关风险补助政策。
  三、加大保障力度,优化服务业经营发展环境
  27、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深入开展整规活动,规范服务业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商业欺诈、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继续推进12315网络建设,区政府拨付专项经费保证12315有效运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格监管执法,取缔无照经营。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自主创新,提高服务业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28、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加强服务业行业自律,改善业内信用状况。建立由政府监管部门、各类授信机构、用人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包括媒体共同参加的市场联防机制,对失信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信用公示、警告提示、限制消费、限制市场准入、降低信用等级、行政处罚等惩戒;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有关部门在工商年检、纳税服务、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便利和优先服务,倡导诚信经营、品牌经营。推广“创建诚信一条街”活动,对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典型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实现诚信兴商。
  29、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探索外聘服务专家、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外包等方式,促进政府服务与社会服务接轨。加快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大政府在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和投入,扩大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和社会满意水平,为各类服务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30、对列入国家鼓励类重点服务业项目,可由区直部门和街镇受委托代办供水、电、气、热资源等手续。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执行与工业用电、用水、用热同价的价格政策。
  31、破解城区交通和停车难题,协调市有关部门加强对新建大型服务业网点停车场及周边交通道路的规划建设,确保大型服务网点人流、车流畅通。同时加强城区交通规范化、精细化的综合管理,营造“行车有序、停车规范、畅通无障、安全便捷”的交通秩序。
  32、加大服务业优惠和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国家、省、市、区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
  33、强化对服务业的宣传舆论导向,加大对服务业企业客观公正的宣传和报道力度,尤其是加强对服务业品牌企业、知名企业、纳税大户的宣传报道,提升我区服务产业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通过典型引路、示范带动,在全社会营造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鼓楼服务业蓬勃发展。
  四、建立健全考核机制,促进服务业持续发展
  34、成立全区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经济和社会事业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统一组织协调促进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研究制定服务业发展机制及相关配套改革和措施,协调服务业招商和重点建设项目。
  35、建立健全服务业发展主要指标绩效考核和服务业重点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制,把加快服务业发展主要指标、措施和服务业重点项目分解量化列入部门、街镇主要领导和干部考核内容,并定期对全区服务业发展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对
年度服务业发展工作取得明显成就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36、结合服务业发展主要指标绩效考核和服务业重点项目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每年在全区评选、表彰服务业“税收十强”、“服务十佳”企业,对其中纳税金额当年增幅达2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附则
  37、本《实施办法》如有与国家及本市的相关政策法规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为准。区政府在此前出台的有关文件与本《实施办法》不符合之处,以本《实施办法》规定为准。本区内同类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38、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税收列入区级收入范围的服务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年限至2010年12月31日止(暂定),执行期间若遇国家、省、市调整有关政策,可参照执行或补充修订。
  39、成立区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服务业企业认定委员会,由区发改局、贸发局、财政局、外经局、经济局、建设局等部门领导组成,依托区发改局负责受理企业申报和审核确认。
  40、本《实施办法》由区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福州市鼓楼区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服务业企业认定办法》

福州市鼓楼区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服务业企业认定办法

  一、办法适合于在福州市鼓楼区注册的纳税的企业。 
  二、申请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服务业企业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服务业企业。
  2、税收纳收区级财政收入的企业。
  3、2008年以后在鼓楼区新注册开办的企业。
  4、提出申请时在鼓楼区注册成立未满一年的企业。
  三、企业名称变更或合并、分立的,不作为新办企业,不享有优惠扶持待遇。
  四、楼区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服务业企业认定委员会负责受理企业申报和审核确认。
  五、企业申请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由鼓楼区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服务业认定委员会统一印制的“鼓楼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补贴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收登记正副本;
  3、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4、需填写提交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5、上市企业需提交上市相关证明材料及上市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材料。
  六、认定委员会收到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20个工作日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七、认定委员会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认定后,由区财政局从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中核拨相关补贴。
  八、本办法由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实行,执行年限至2010年12月31日止(暂定)。

中共福州市鼓楼区委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07年12月29日

主题词: 服务业 发展 办法 通知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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